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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高于合同价的5%,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采用现金形式支付履约担保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限制其投标资格等处理,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并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对于被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并作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预算编制及评审的监管,对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评审单位和造价咨询、工程评审等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工程预算等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监理)设施配备标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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