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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各类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四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职工医保,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其他方式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参保(合)费;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就业的,也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六条 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农合。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当地职工医保;无用人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第八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九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参保地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 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 (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参保(合)凭证统一设计(式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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