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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作用,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和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和年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给予相应支持。完善淘汰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财政支持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认真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大型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全省天然气利用工作,推动全省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高耗能企业开展天然气替换工作。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完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非农业比重超过90%,比2010年提高2.8个百分点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6.7%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余热余压发电能力达到80万千瓦,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1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分阶段集中建设全省工业园区、有条件的特色产业基地、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现有治理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争到2013年,在所有县建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工业园区都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省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110万吨、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25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6000公里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工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6万吨、2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8万吨、1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7万吨;推进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9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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