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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有关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体系,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参数等数据,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方,暂缓审批该城镇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级建设资金。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加快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的推广

  (三十九)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实施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推进省内生产的用能产品纳入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推动国家和省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和综合利用装备认证工作。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严肃查处冒用标识、应标不标、能效虚标、虚假宣传等问题。

  (四十)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 研究制定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省级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减排、经济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进一步拓宽发电权交易范围。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推进开展国家级城市综合试点,推行能效电厂。

  (四十二)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要求,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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