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目标任务
1、精神文明建设(含民风建设):两县一区7分、市直部门(单位)8分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科技局、教育局、文广局等单位配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
2、党的建设: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各5分
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两县一区5分、市直部门(单位)6分
由市纪检委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4、党管武装及民兵建设:两县一区2分
由中卫军分区牵头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5、人口与计划生育:两县一区4分、市直部门(单位)2分
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各5分
由市政法委牵头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7、统战民族宗教:两县一区2分
由市委统战部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三)领导评价及创新、奖励
1、市委、政府领导对分管两县一区、部门(单位)的评价考核,分值为2分。
2、创新性工作考核5分。年度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在全市或本系统有独创性影响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由本县(区)、部门(单位)申报,考核组审核,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媒体公示后予以赋分。
3、受奖考核3分。因工作突出,“市委、政府”或“中卫市”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对牵头部门(单位)分别给予0.5分、0.3分加分;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受到国家级、国家领导小组,省部级、自治区领导小组,区直部门、市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得0.5分、0.3分、0.1分。不同级别颁发的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得分,不重复计分。以上受奖情况均以上年12月份至当年12月份上级颁发的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为准;某项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本辖区(系统)召开一次现场会加0. 5分;市委、政府在本辖区(系统)召开-次现场会加0.3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召开的县域经济观摩会中,每选定一个观摩点分别加0.2分和0.1分,不同级别重复参观的同一个观摩点,只加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受奖考核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加减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