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取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长10%加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
2、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受到国家级、国家领导小组,省部级、自治区领导小组,地厅级(含市委办、政府办、市委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按次分别扣0.5分、0.3分、0.1分。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办、政府办提供有关情况。
3、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中央,自治区,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被公开曝光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按次分别扣0.5分、0.3分、0.1分。由市委宣传部提供有关情况。
4、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失职、渎职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每起扣1分。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含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每起扣0.5分。由市纪委(监察局)提供有关情况。
5、两县一区每发生一次1人以上、5人到北京上访,按次分别扣0.5分、1分;每发生一次10人以上、50人以上到自治区上访,按次分别扣0.5分、1分;每发生一次10人以上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不及时到场,推拖不办,解决不力的,扣0.5分,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交办、转办件不能及时办结的扣0.5分。
部门(单位)发生5人以上干部职工集体上访的,每次扣0.1分;重复上访的,每次扣0.05分;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交办、转办件不能及时办结的扣0.1分。由市信访局提供有关情况。
6、部门(单位)内部及其下属单位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每次扣0.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事故,扣5分。由市安监局提供有关情况。
7、市委、政府临时安排的单项重点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落实差的,每项扣0.5分;市委、政府督办的事项不能按时落实的,每项扣0.5分,由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人大办、市政协办交办的议案、提案、建议和社情民意未办结的扣0.5分,由市人大办、市政协办提供有关情况。
对审计结果整改不落实的扣1分,由审计局提供有关情况。
对重大信息瞒报、漏报、迟报的,每发生一种情况扣1分,由市委办、政府办提供有关情况。
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封山禁牧工作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除扣除相应的分值外,均实行一票否决制,由负责考核的责任单位提出意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当年考核获一等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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