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取得成效的培训机构,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对具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对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可以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发展。
4、加大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力度。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创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5、放宽工商管理登记。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创业农民工要提供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按规定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外地和本地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和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被征地农民进入工业园区就业或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主要部门职责
1、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任务;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搞好创业服务,广泛开展创业培训,探索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志愿团,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指导、项目开发、项目跟踪等服务。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园区建设;编写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简报,以及先进典型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