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照《
公务员法》规定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坚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聘)用制度,其使用编制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核,报市编委审批。
2.需要调整和调进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委办公室审核。市编委办公室根据申报进人或调整人员单位的编制余缺、人员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编委审批。
3.市直接收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配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公室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状况,共同协商使用编制方案,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后,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
4.市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公室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状况,共同协商使用编制方案,市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后,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深化安置改革,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一般安置到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到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的要从严控制。到财政全供单位掌握在编制限额和人员结构比例以内,报编委研究审定。
5.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经市编委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6.属系统内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整和领导班子调整,必须控制在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内,由主管部门提出用编申请,经市编办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7.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依据单位核定的工勤人员及生产工人岗位和任职条件缺岗补充。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比例,报编委会研究审批。
(二)其他人员入编办理程序
1.市管干部的调动和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安置,按照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的任免文件及时办理。
2.经省相关部门统一考录的人员,报编委审核同意后,由编制部门核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编制审核通知单》,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3.援疆、援藏干部内调、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等特殊人员安置,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编制限额对口安置,报编委同意后,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安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