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191号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根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和《兰州市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对象为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建设主体;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考核对象为八个县(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1.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考核开工率、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土地供应(重点考核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以上要求和应保尽保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情况。
2.保障资金筹集。重点考核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市级土地出让金总额按5%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渠道筹措资金情况;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市、县(区)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情况。
3.保障情况。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配租(售)房源落实、配租(售)过程、入住、应保尽保情况。
(二)制度建设
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三)基础管理工作
1.管理机构。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2.规划编制。住房保障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向社会公示、上报备案情况。
3.工作程序。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程序;保障性住房配租(售)程序;保障对象动态管理、退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