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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4.服务行为。对外服务窗口设立,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5.信息化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情况;每月报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信息情况。

  6.统计报表。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7.档案管理。保障对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四)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县(区)政府协调督促服务辖区内其它责任主体建设保障性住房情况;市政府责任部门履行职能及包干任务落实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情况

  1.规范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程序执行、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等。

  2.公积金业务发展指标。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增长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及其增长率、增值收益率,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式

  市政府成立兰州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和市房产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房改办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由市监察局(效能办)牵头组织实施。

  市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和项目建设进度,深入困难家庭实地了解并结合日常统计报表、信息报送工作等情况,对考核对象做出评价,综合确定考核得分。

  考核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半年考核在7月中旬完成,年终考核在12月中旬前完成。 

  四、考核标准

  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见附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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