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必须逐级审核,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报经核准后,由单位聘用。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首次开展岗位设岗管理工作时暂不批设特设岗位。
八、岗位任职条件
27.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8.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9.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行业指导意见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综合考虑人员资历、承担责任、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准人条件等因素,制定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具体标准。
30.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权限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等。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保部门核准。
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方案,经县(市)区组织、人保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保部门核准。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保部门核准后,报市组织、人保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