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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如选择“以小换大”另行参加实物配租的,已承租公房必须无条件退出,退出的公房由市住建局另行配租。

  (三)租金减免。对承租公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持《特困证》的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每户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减免租金标准如下:砖混成套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1.5元执行,砖木结构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0.7元执行。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缴纳。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衢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写,连同下述材料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原件、复印件;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有效证明。

  6.属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审核单位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收入证明有异议的,则需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盖章后才有效;属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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