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行政行为源头的规范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其合法权益。坚持和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意见。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政府公报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加大规范性文件纠错力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完善报备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布和通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文件,及时进行纠正。
(三)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探索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执行力的提高
(一)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精神,巩固和深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对策建议和措施。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汇编工作。在有条件的领域和部门开展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二)深入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根据省统一部署,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选择几个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对存在突出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通知书,督促整改。探索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公众参与案件评审,对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种类和罚款额度的合理性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