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90日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并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财务总监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派驻的市直行政事业性单位、市直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涉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承担审查监督责任;
(二)对派驻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制止、报告及不参与的责任;
(三)对由于自身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单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派驻单位的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七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派驻单位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派驻单位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十条 派驻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派驻的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章 管理和待遇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采取专职或兼职两种方式。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属委派的依照公务员管理;属聘任的参照公务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