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0]2号)
为规范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维护乘客和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范围内运营的出租车运价标准确定为:起步价为2公里内5元,2公里以远为每公里1.7元;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等候5分钟后每5分钟1元。
计价器计价方式:2公里计价5元;2公里以远每294米计价0.5元;前置计价。
二、出租车必须装置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可使用,9月1日起经营者必须使用。经营者要按照确定的运价标准收费,并使用由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对要求不使用计价器的乘客,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载。
三、乘客要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并索要发票;出租车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出具车费发票的,可拒付车费,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市交通部门投诉举报电话:2191567;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监督举报电话:12358;市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举报电话:3990899、399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