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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通〔2011〕4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毕节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和《中共毕节地委 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印发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若干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地党发〔2011〕25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和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全区各县(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将原已进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金沙县、威宁县一并纳入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管理。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按户籍性质分别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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