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召开村民(社区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除省补贴的10元外,地区和县级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及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县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100元/年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100元/年为其全额缴纳。城乡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由县(市)残联确定,当年重度残疾人数及个人信息由各县(市)残联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然后由各县(市)政府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账户。
对城乡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100元/年为其全额补贴。
第七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确定的标准全额补助。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