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市)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应不低于每人每月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
第九条 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合法继承人应在60日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费用由参保人所在县(市)政府承担。
第十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领取期间死亡的,养老金从领取人员死亡的次月停发。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分别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行阶段,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地级管理,县级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