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应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支付,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第七章 基金监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年12月应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村(社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确认,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经办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力量。要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国家商业银行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按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并确保“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畅通。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我区已经出台的村(居)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衔接的办法由各县(市)在实施方案中拟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