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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地区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调度,协调解决问题,开展总结评估。各县(市)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计生部门要协调配合,实现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等部门要提供城乡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宣传部门要搞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力量。

第十一章 舆论宣传

  第二十条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送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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