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基金费减免分二种情形。1、对于符合基金费困难减免条件的单位,先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基金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七),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派员调查企业真实情况,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附在《基金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后,按规定审核无误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市局,由市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审批。经市局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以减免费批复形式下发至各分局实施。2、对于符合相关基金费政策性减免条件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减免理由,并附报相关资料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凡相关基金费征缴文件中未明确列举减免事项的,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减免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费困难减免应当在规定的减免期限内,由要求减免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费减免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列明减免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财务报表、已缴费金额的凭证;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缴费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基金费减免受理时间。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当年度企业提出的减免费申请后,应及时调查审批,于次年3月31日前集中上报市局,由市局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减免各项基金费批复未下达前,缴费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基金费征收科目表
编报单位:
序号
|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名称
| 开征依据
| 开征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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