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0〕186号)、以及与之配套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的通知》(国农办〔2010〕187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的通知》(国农办〔201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迅速贯彻落实。
一、自治区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类项目;本地粮油、果蔬、畜禽等加工转化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外销平台建设项目。
扶持的重点环节: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与项目区农牧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加工转化、市场开拓和科技推广相关的能力建设。
项目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示范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牧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具有知名品牌和农副产品市场开拓能力,并建立外销平台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独立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除按照(国农办〔2010〕186号)执行外,各地(州、市)农发办事机构特别是县(市)必须对拟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已落实贷款情况进行实地特别是贷款金额调查,提供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上级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终端系统对每笔贷款的合同和贷款付息金额审查确认,确保所报材料的真实,并必须提供由发放贷款行的上级终端行出具此笔贷款属实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