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补助项目,除按照(国农办[2010]186号)执行外,对龙头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总投资主要由财政补助和自筹资金构成。
财政补助项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需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09年度和2010年上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即2010年已通过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项目,不得申报2011年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贴息。
五、对已批复项目,其实施方案的建设期内未完工或仍在建工程的、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无能力承担财政配套资金的,2009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综合性检查和2010年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影响全区农业综合开发整体工作及形象的地(州、市)所属开发县,也不得申报2011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认真履行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自治区农发办将采取集中评估听汇报、现场答辩等评审方式,并实行竞争立项。
七、各地(州、市)农发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评审,采取竞争立项办法推荐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
伊犁州、乌昌地区、巴州、喀什地区申报应控制在12个项目;
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申报应控制在7个项目;
博州、克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申报应控制在4个项目;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申报应控制在3个项目。
积极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申报。
八、各地(州、市)推荐的两类项目结合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1个项目。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两类项目的安排,既可在同一年度一并考虑,也可在不同年度分别考虑;既可是当年新安排项目,也可利用过去已建成的项目。
九、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申报的财政补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写。各级农发办申报项目材料正文与附件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