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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十、各地(州、市)必须组织对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均要认真组织评估,填制“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专家评估及地级评审意见表”,并形成出具单个项目的初评意见,由地(州、市)级农发管理机构随项目上报。

  十一、自治区农发办将对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按选项原则和立项条件组织评估,所有拟扶持项目均在自治区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如有问题,项目不予扶持,退回项目申报(州、市)农发管理机构,由该农发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后,各地(州、市)农发管理机构必须提前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严格防止冒充以自治区农发办名义或各级农发管理机构领导名义向企业收取乱项目评审费、咨询费等乱收费现象,如有此现象,由该项目申报农发管理机构自行负责处理。

  十二、财政补助项目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含农民合作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附件材料要一式五份(含电子版);中央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同时,财政补助项目各种附件扫描、并可研报告的电子版一起制作成光盘;贷款贴息项目的每个项目单位各种资质附件(如审计财务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等)单独装订,若有多笔合同,请按项目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支付清单的顺序,一笔合同装订一份,随文件上报。

  十三、各地(州、市)农发管理机构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补助项目必须于2010年11月1日前,贷款贴息项目于2011年1月10日前完成项目上报工作;申报项目(含电子版、附件扫描件)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管理处,越级、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附件: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0〕186号)(略)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的通知》(国农办〔2010〕18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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