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材料
1.《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1);
2.《申报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附件2);
3.其他申报材料: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股金认购情况;2009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帐户;县(市、区)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合作社的证明材料;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合作社与成员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等);合作社注册商标、荣誉称号、宣传图片等复印资料。
(三)申报及认定方式。各县(市、区)择优选择1-3家合作社申报。据实填写附件1、附件2(可点击“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栏下载电子文档)。附件2由各市汇总通过农民信箱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各市留一份,报省里一份。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意见栏里对合作社申报条件及地域、产业、带动作用等作出评价,字数200字以上。各市汇总签署意见后行文上报省厅。省厅邀请专家对申报合作社进行评审,经浙江农业信息网公示后发文认定。
二、已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往年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如实填报附件3和附件4(可点击“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栏下载电子文档),上报程序同上。经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继续享有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真正把发展影响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社推荐上来。要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对往年公布的省级示范性合作社切实开展动态监测。凡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一律予以淘汰。
(二)合作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各地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所在县(市、区)所有合作社的评定资格。
(三)请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于8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农办),各市审核汇总后于8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