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落实淘汰落后产能。
坚决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水泥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关手续,并按照污染减排要求建立减排核算档案报市环保局,以便年底争取国家同意核算减排量95吨(附件4)。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将二氧化硫减排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下半年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分解目标要求(附件1)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河政发〔2010〕28号)中确定的各县(市、区)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二)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节能减排办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河政发〔2010〕28号)的二氧化硫减排计划,认真核算本县(市、区)二氧化硫减排量,提出完成全年目标的具体措施、详细的行动计划和调控预案,在2010年9月3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
(三)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市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执行《河池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河政发〔2010〕35号),切实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领导、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强化落实相关企业减排的主体责任。对行政领导及相关人员,2010年8月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级分管领导,并责成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至9月连续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级主要领导,并责成县级分管领导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和承诺;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的,调整分管领导专抓节能减排工作。对承担全市减排任务的企业,8月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至9月连续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暂停该企业新增量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的,采取全额追缴应上缴的排污费等经济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