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