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8月28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经委、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