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十)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十一)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十二)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三)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中,存在没有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位,影响资金发放、影响工程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集中建房点属于统建发包工程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危房鉴定不准确,把危房等级鉴定错误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危房改造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四)截留、挪用、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危改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由于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对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非正常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组织部门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