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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十)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十一)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十二)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三)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中,存在没有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位,影响资金发放、影响工程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集中建房点属于统建发包工程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危房鉴定不准确,把危房等级鉴定错误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危房改造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四)截留、挪用、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危改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由于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对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非正常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组织部门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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