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价项目、评价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评价内容和标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评价工作方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其他工作。
第七条 评价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调查研究。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专题访谈、定向调查、抽样调查、典型案例分析、专家咨询等方式,了解、掌握立法质量和法规实施效果情况。
(二)分析评价。将收集到的信息资料、数据,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汇总、处理和分析,提出初步评价意见。评价工作分成若干小组实施的,由各小组先提出本小组的初步评价意见,再综合提出整体的初步评价意见。
第八条 评价结果报告形成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起草评价结果报告。评价工作组应当及时对初步评价意见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指定专门人员起草评价结果报告。评价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评价工作的目的和要求,评价工作的主要步骤和基本方法。
2.对评价项目的分析评价:被评价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内容。
3.有关建议:废止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以及建议修改的具体内容;提高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的建议等。
(二)作出评价结果报告。评价工作组应当召开全组会议讨论修改评价结果报告,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提交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评价结果报告进行论证。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评价工作步骤,不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报告。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评价工作的部分事项委托给具备开展法规质量评价工作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