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8月5日以粤安监〔2010〕238号发布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推动全省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本质安全,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
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评定分为一级和二级。
评定为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单船修造能力应在3万载重吨(含3万载重吨)以上或在年30万载重吨(含30万载重吨)以上。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认定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考评机构”),核准和公告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认定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考评机构”),核准和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
第四条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按《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实施。《评定标准》的考核总分为1000分。考核评分分五个项目,所占分值分别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考核分为280分、生产设备设施基本安全要求考核分为300分、船舶修造过程安全管理考核分为290分、职业健康考核分为80分、应急救援与事故管理考核分为50分。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核评定结果总得分应达到900分(含900分)以上,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核评定结果总得分应达到800分(含800分)以上;一级和二级考核评定的五个项目各单项分的合计分,都应达到各单项合计分值的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