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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


  (五)考评机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考评情况和企业整改材料形成考评报告,并送交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六)对考核评分达到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报告,经一级考评机构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名确认和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告。

  (七)对考核评分达到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报告,经考评机构(一级或二级)负责人对考评结果签名确认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告。

  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企业,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扣分项目和原因通知企业,企业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请。

  第七条 标准化达标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评定为一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向经认定的一级考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经考评机构现场考评复核合格,将考评报告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予以重新公告;评定为二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向经认定的考评机构(一级或二级)提出复评申请,经考评机构现场考评复核合格,将考评报告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予以重新公告。

  第八条 标准化达标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必须每年对照《评定标准》,对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的质量。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对其出具的考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若发现标准化达标企业在评定公告的有效期内,标准化运行情况存在不符合《评定标准》的重大问题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而导致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原发布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撤销其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本考评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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