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一是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二是加大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现行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进一步发挥减轻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监督网络的作用;四是加大对增加中小企业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五)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政会分开专项工作,实现政府与行业协会在机构、职能、经济上彻底分开,认真清理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承担有关服务收费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针对企业的乱排序、乱培训、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行为。切实加强对部分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自律性差、收费过高、行业管理薄弱等问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六)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控制对企业决策检查、考核、评比等行为。一是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检查已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二是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中的规定,从严审定涉企检查计划,从严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活动。三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等精神,严格规范对各种产品和设备的检验、检测、检疫等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服务和收费过高的问题。
(七)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是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二是行政机关不得将带有行政职能的无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三是企业有权选择服务对象,为企业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垄断型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和购销物品。四是尽快制定我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