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三)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并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
  (二)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1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每日早晨7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中心城区道路宜采取夜间高压冲洗及机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并逐步扩大作业范围,提高机械化作业率。
  第十五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