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政办〔2011〕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改善本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环江毛南族自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环政发[2008]39号),制定本细则。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
(一)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在县城区内实际居住生活的,或者在思恩镇县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本县城镇居民。
4、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5、违法生育的家庭须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落实节育措施,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申请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报告;
2、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