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轮候
对已公示无异议,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廉租住房时,在优先安排第二十三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确定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8、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环江县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一)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标准是以当年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及保障标准进行货币补贴。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收取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对符合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应当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金是以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交纳。
对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可降低或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及实物配租租金收入。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