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县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标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划入县住房保障办设定的廉租住房专项帐户,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
四、廉租住房的筹集
廉租住房的筹集,是以新建、购买、改建和扩建等方式筹集的房源。
(一)廉租住房的户型标准。
1.户型以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40至50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2.户外应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户内水、电、门窗、厨、卫齐全。
(二)廉租住房的新建、购买、改建和扩建等工程项目由县住建局作为建设业主单位具体实施。
(三)建设廉租住房的土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四)税费优惠政策。建设廉租住房,除工本费外,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
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条例》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自治县住建局会同县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0年、2011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及保障标准
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0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及保障标准
(一)2010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1.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5100元的家庭(按县统计局提供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计算)。
2.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3平方米。
(三)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
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1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及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