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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本县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标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划入县住房保障办设定的廉租住房专项帐户,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定向使用。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监督。
  四、廉租住房的筹集
  廉租住房的筹集,是以新建、购买、改建和扩建等方式筹集的房源。
  (一)廉租住房的户型标准。
  1.户型以一房一厅、二房一厅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40至50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2.户外应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户内水、电、门窗、厨、卫齐全。
  (二)廉租住房的新建、购买、改建和扩建等工程项目由县住建局作为建设业主单位具体实施。
  (三)建设廉租住房的土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四)税费优惠政策。建设廉租住房,除工本费外,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
  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自治县住建局会同县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0年、2011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及保障标准

  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0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及保障标准

  (一)2010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1.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5100元的家庭(按县统计局提供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计算)。
  2.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3平方米。
  (三)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

  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1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标准及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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