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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住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停止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调查登记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

  (二)补偿安置政策;

  (三)征收补偿预评估价格(估价时点为初步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日期);

  (四)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地点、户型面积、结算办法和价格、交付时间等);

  (五)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书面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于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00户(一个房屋登记单元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下同)以上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由房屋征收部门、建设单位、开设专户的金融机构共同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征收进度及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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