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发改、国土、环保、住建、公用、园林、城管执法、公安、交通、水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吸纳国内外知名专家充实专家库。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乡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村庄发展布局及功能分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等。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范围、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市的各专项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