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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附件3:
  绍兴市“五小企业”界定标准及淘汰办法

  一、界定标准
  (一)小印染
  1.年生产能力小于3000万米的印染生产线;
  2.74型染整生产线(2011年底前);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2011年底前);
  4.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2011年底前);
  5.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2011年底前);
  6.其他需要淘汰的小印染企业及设备、工艺。
  (二)小冶炼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
  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3.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生产再生有色金属;
  4.小翻砂、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三)小化工
  1.年产1000吨以下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
  2.土法农药、年产100吨以下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
  3.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塔式重蒸馏水器、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4.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5.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
  6.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
  7.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
  8.甲基溴生产装置(生产甲基化试剂原料除外);
  (以上5-8项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9.土法生产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四)小锅炉
  1.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
  2.安全、环保、能耗、质量不达标的小锅炉。
  (五)小砖窑
  1.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2.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3.石灰土立窑;
  4.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5.按规定要淘汰的粘土砖瓦窑。
  二、淘汰办法
  具体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审批、节能降耗、工商登记、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在确定“五小”企业整治名单的基础上,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手段,实施关停淘汰与整治等措施。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及设备,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安监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关停淘汰
  1.逾期未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及设备,由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环保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关停淘汰
  1.超标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2.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体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3.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且整治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4.危险废弃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5.在集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
  6.项目未经批准或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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