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含)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含)的。
4.应急响应
4.1 报告
4.1.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立即向市公安局110接处警中心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值班室电话:2818920,2818940)。
4.1.2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种类、性质、单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伤亡和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发展趋势。
4.1.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办公室领导和指挥部领导报告。
根据各级领导指示通知成员单位、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4.2 响应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