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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含)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含)的。

4.应急响应

  4.1 报告

  4.1.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立即向市公安局110接处警中心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值班室电话:2818920,2818940)。

  4.1.2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种类、性质、单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伤亡和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发展趋势。

  4.1.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办公室领导和指挥部领导报告。

  根据各级领导指示通知成员单位、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4.2 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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