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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水土保持工作要点》的通知

  1.组织临安市、龙游县、温岭市、新昌县等4个全国第一批能力建设县接受水利部验收。
  2.完成省级第一批能力建设县的验收,全省第一批能力建设县原则上须在6月底前完成验收,各市组织初验后,由我厅核定。
  3.部署全省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创建工作。以新《水土保持法》实施为契机,推动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平衡协调发展。
  六、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1.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质量把关。建立各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审核把关制度,确保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按照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征收范围和标准。市级要尽快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库。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公文的规范性,及时与新法进行衔接。
  2.继续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贯彻新《水土保持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方案调整和重大变更办理手续等法律制度,稳步推进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的落实,加强监测成果管理。厅里根据各地反馈情况,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建设项目开展重点督查。
  3.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各级水利部门在监督检查时,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验收事项,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积极推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4.继续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命名活动,并充分发挥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和示范效应。
  5.加强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完成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的调试运行,适时推广到到全省所有市、县,利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效率。
  七、扎实做好全省的水土保持普查
  1.做好全省水土保持专项普查前期准备。完成机构人员落实、经费预算、方案制定、野外调查单元位置确定、基础资料收集、县级水土保持普查培训等工作。
  2.省普查机构完成日降水量资料的登记上报工作。
  3.省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完成水土保持措施的调查、填报、复核工作。
  八、推进水土保持工作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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