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舆论宣传。战役行动期间,各县(区)要邀请当地主流媒体跟踪报道行动动态,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市公安消防支队每月要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清剿火患”战役行动战况,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要组织全市消防宣传车和全部消防志愿者进驻“网格”,深入村庄、社区、居民家庭开展面对面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结合《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宣贯和“119”消防宣传月活动等大规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掀起消防宣传高潮。广泛开展“全民查改消除火灾隐患活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跟踪落实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在省、市、县三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消防宣传专题、专栏,邀请社会各届人士谈消防、话平安。
五、整治措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切实将“九个决不允许”作为消防安全“高压线”,将“九个一律”硬性措施作为钢规铁纪,依法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一)决不允许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者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二)决不允许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门窗上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和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者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拆除。
(三)决不允许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者一律予以拘留。
(四)决不允许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 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在“九小”场所违规留宿人员。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五)决不允许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
(六)决不允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违者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决不允许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八)决不允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违者一律依法责令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