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定的河流水电规划和本地区小水电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小水电具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核准的年度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批复后,作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小水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查工程技术方案、编报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和规划、工程技术方案有关问题以及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拟使用林地意见等项目核准前置性条件,具备核准条件的,通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核准相关手续;不具备核准条件的,通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督促项目法人补齐再报。
(二)编报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必需的项目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用地预审、移民等相关前置性条件和批文,按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小水电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的小水电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小水电项目法人负责出资加强小水电移民后期扶持。
(三)做好小水电电量消纳管理。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当地“十二五”电力发展规划和办理小水电工程核准事宜,应在当地电网平衡小型水电工程的电力电量;确需接入省电力公司统调电网的,应在核准前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用电需求、留存电量政策等各种因素统筹研究批准后,再由小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向省电力公司申请办理接入系统相关手续。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小水电工程未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准接入统调电网的,省电力公司不受理并网申请、不办理相关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不核批上网电价、不核准接入系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此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开工的小型水电工程,已经省电力公司同意接入统调电网、但尚未核准送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应补充征求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意见并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当地电力消纳市场复核报告的相关意见,与送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一并上报办理核准相关手续。
(四)经审批或核准的小水电项目,要按照审批或核准的有关规定在切实落实建设资金以及用地等各项外部条件,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做好工程招投标后,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及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对不按规定动工的,要依法收回电源配置点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