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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中介机构发展。对专业从事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的民营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根据政策规定在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连锁企业、现代商贸物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城乡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区县商业中心和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

  五、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二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开发或引进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扶持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2-3年内形成较大规模经济效益的,由政府给予一定资助。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重点推进的物联网应用十大示范工程项目的,给予200万元补助。

  (二十一)加大对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新认定的成长型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十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共建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在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民营研发机构,并承诺其研究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专业人员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分阶段安排500万元建设补助。

  (二十三)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补贴;对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5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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