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逐步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器、助听器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等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全面实施重症精神残疾和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继续为贫困残疾人开展“三助一给”康复助残实事项目。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并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救助,保证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五)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市和区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全面完成市和区县公益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任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辖区人口0.3元/人和0.5元/人分别落实社区康复经费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进一步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职能,培养、配备基层康复指导员和协调员,完善全市康复服务网络和考评考核机制。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加强部门合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把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最大限度降低残疾儿的出生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工作,突出做好精神残疾的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育期增补叶酸工作;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三、全面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