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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所有特殊教育学校都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推进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市级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重点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鼓励残疾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和自学考试。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助学经费也要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全面落实《南京市关于资助和奖励接受中、高等教育残疾学生实施办法》,对考入中、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和补助。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和管理,积极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

  (十二)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成功率挂钩、发放“培训券”、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提高专业技能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把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考核。将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各类经济组织(含南京市各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除岗位特殊需要外,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招残疾人。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对拒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就业单位。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采取各种手段,帮助残疾人大学生实现就业。市、区县政府每年开发购买的支持残疾人事业的 100 个公益性岗位,要优先保障残疾人大学生和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就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贫对象,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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