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银监办〔2011〕132号)


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

  今年以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度从紧地进行了宏观调控,存款准备金率6次上调,银行流动性不断收紧,商业银行借助理财业务争夺存款,获得信贷空间,理财业务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理财业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不利于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如,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明显、预期收益率持续攀升引发银行间恶性竞争甚至变相高息揽储、通过委托贷款和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有意规避银信合作新规、通过购买他行或本行理财产品和违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方式变相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通过期限错配获得利差、追求理财规模过快增长而忽视业务发展的审慎稳健等等。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我省理财业务,防范风险,防止监管套利,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理财业务的现行监管规定,规范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不得通过短期化和违规提高收益率等手段变相高息揽储。

  所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均应严格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明确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要求,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包括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不得故意拖延理财产品的清算期,不得夸大收益率误导客户,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清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