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池理财业务,应加强市场风险管控,高度关注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应按公允价格做好对池内资产的客观估值,科学测算每个理财计划的实际成本和收益,合理定价,并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应开展相应的压力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商业银行不得开展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的资产池类理财业务;每个理财产品均应单独建立托管的明细账,对每个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均应单独管理。
二、关于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制度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不允许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进行变相的监管套利。
三、关于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
涉及到信托受益权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应严格执行包括《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等银信合作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及《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托受益权类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各项相关规定,不得绕过信托开展信托受益权业务。
四、关于商业银行购买他行或本行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购买投资标的含有信托贷款或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时,按目前会计准则的要求,无法将资产池中的各类资产还原计入贷款科目,存在突破存贷比限制、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有的商业银行为其他商业银行购买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提供隐性担保,风险虽仍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内,但却逃避了部分监管指标,如,存贷比、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他行理财产品时,由于产品投资方向层层嵌套,无法真实识别理财资金的实际投资标的,违背了“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也使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一旦发生争议,很难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因此,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相互购买理财产品或发行理财产品投资另一款理财产品来进行监管套利,变相调节监管指标。
五、关于违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