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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的商业银行将银行票据融资排除在信贷资产之外,不经过信托公司直接将理财资金投资于银行票据资产,违反了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有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应及时纠正此类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的规定。

  六、关于理财业务发展不够审慎稳健

  法人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科学制定本行理财业务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并与本行的IT系统建设、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内控机制建设等资源配置相适应。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理财业务规避审慎监管政策,绕过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各项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理财资金不得流向于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和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不得一味地追求规模的快速扩张而忽视理财业务中的各种风险,应做到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审慎稳健地开展理财业务。

  七、关于销售行为合规性

  在理财产品快速增长的同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不合规行为又有所抬头,如,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理财产品报告手续、理财产品宣传海报、折页、电子滚动显示屏等宣传材料中大肆宣传预期收益率而不进行风险提示、不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将预期收益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简单类比等等, 这些行为会造成金融投资者不当购买、错误购买理财产品,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理财产品销售合规性,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要求,真正尽到“卖者有责”的义务。信息披露务必要充分、风险提示务必要到位、产品宣传务必要求实、客户评估务必要有效、销售手续务必要严谨,要确保客户是在真实了解理财产品主要特征、风险属性等前提下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要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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